不實行明碼標價的,物價檢查機構可以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批評教育、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責令將非法所得退還購買者或用戶、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以公開方式點名曝光。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價格欺詐的行為表現: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明碼標價主要有三種:
1,是銷售工業品和食品采用價格標簽;
2,是收購農副產品、副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禽、蛋等掛價格牌或張貼價目表;
3,是一些大件體重的商品在實物上標價。
內容一般包括商品貨號、品名、產地、商標、規格、等級、計價單位、收購和銷售價格等。明碼標價要求做到完整、準確、醒目、美觀、清楚、易懂易行,有貨有價。價目表或價格牌、價格標簽等的填制、交換、銷毀,均由企業物價員統一負責,其他人員無權更換、涂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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