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槍支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于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
立案標準
違反槍支管理規章,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 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 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章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非法攜帶槍支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關于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是指非法攜帶以火藥為動力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的軍用和非軍用槍支及彈藥。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是批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單刃刀、三棱尖刀等;危險物品,是指雷管、炸藥、鞭炮、汽油、酒精、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鐳、鈾等危險物質及硫酸、硝酸、鹽酸、砒霜等腐蝕、燒勺和劇毒物質。
犯本罪,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攜帶上述物品;
行為人必須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進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對于情節顯著輕微,攜帶數量很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則不宜認為構成本罪。本罪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達到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為構成必要。倘若發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災等,則應依其主觀的內容以他罪如爆炸罪、過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論處,非法攜帶的行為則不再單獨構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
構成本罪的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國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國籍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只要行為人攜帶了上述物品之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聽勸告交出統一管理,造成嚴重后果,即構成本罪主體。
構成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攜帶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會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損害而攜帶并不聽勸告按規章處置。
犯本罪,刑法規章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為人攜帶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但拒不交出的,構成本罪;行為人攜帶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以不按犯罪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