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另案處理一般是存在于刑事訴訟中,我們如果要對案件進行另案處理的話,這個時候也是為了更加清楚的審理案件,這個時候是有期限的,跟刑事案件審理的期限是一樣的。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業名詞,屬于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完整表述應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另案處理”,是指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與該案件有牽連關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與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而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或者與其他案件并案處理的情形。
第三條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另案處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辦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無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六)其他適用“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情形。
第四條 對于下列情形,不適用“另案處理”,但公安機關應當在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中注明處理結果,并將有關法律文書復印件及相關說明材料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一)現有證據表明行為人在本案中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應當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擬作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終止偵查或者其他處理的;
(二)行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為,之前已被司法機關依法作不起訴決定、刑事判決等處理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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