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部分共同犯罪刑事案件中,有的被告人未被關押,而有的被告人已被羈押。在此類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認為未被關押的被告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判處緩刑的條件而決定予以逮捕,但公安機關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逮捕歸案時,案件將無法審理,而部分被告人已被關押,因此對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分案審理。另案處理是指另外以一個案號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發現被告人還有其他犯罪被起訴的,可以并案審理;涉及同種犯罪的,一般應當并案審理。 人民法院發現被告人還有其他犯罪被審查起訴、立案偵查、立案調查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協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并案處理,但可能造成審判過分遲延的除外。 根據前兩款規定并案處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判決的,參照前條規定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并案審理的,應當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處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