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說的情況涉及到兩方面,一個是你們之間的合同是否有效另外就是拆遷怎么處理的問題。首先回答第一個問題,你屬于城鎮居民在購買農村房屋使用多年后,出賣方索要該房屋,需要到法院起訴,一旦起訴到法院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但出賣方應當承擔因此給你帶來的相應的經濟損失,也就是說,為平衡買賣雙方利益,法院通常會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屋現價值以及房屋所在土地的區位補償價同時作出評估。對房屋已經增值的部分,由出賣人對購房人進行相應賠償,也就是對你作出賠償。對于你支付的購房款適當考慮與你應當支付的房屋使用費進行折抵,如有余額,由出賣人予以返還,對于區位補償價部分,一般按照出賣人承擔主要責任、購房人承擔次要責任的原則,由出賣人對你進行賠償。同時在合同無效后果的處理上,法院往往會顧及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你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對于購房人你已經裝修、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對你的投入進行補償。在讓你返還、騰退房屋的同時,一般會為購房人你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當然由于具體案情不同,在個案的處理結果上必然會存在一定差異。其次,對于農村房屋買賣涉及征地補償安置的處理,一般遵守政府部門的處理與協商決定,并尊重房屋買賣雙方的協議。無效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可視同折價轉讓于買受人,作為買受人的你雖然不能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但仍可以享受依附于無效合同權責關系的債權性財產權利,同時,出賣人所取得的房款中,實際上包含了宅基地部分的非法收益,在拆遷時對買受人一方而言構成無效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損失。因此,對于房屋征地拆遷中價值轉換形式的拆遷安置利益,買受人享有一定的權利,主要包括:一是房屋作價款(一般是房屋重置價結合房屋成新情況)應當歸買受人所有;二是帶有出賣人身份性質的安置利益,政府機相關用地部門一般會確認歸于出賣人,則現在出賣人應當以其中的一部分作為對買受人因無效合同所致安置利益損失的賠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常會綜合考慮公平誠信原則,根據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過錯情況,出賣人家庭成員拆遷受益情況以及買受人現實居住情況,合理分配安置利益的歸屬,一般情況下,買受人可以獲得安置利益中的大部分。根據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態,所作的處理不同。如果安置利益為經濟補償,則由買賣雙方分別取得補償款,性質上是安置補償款歸出賣人,由出賣人以其中的一部分對買受人予以賠償。如果安置利益是優惠購買安置房屋,則按安置放市場價與優惠價之間的差價由雙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給出賣人集體宅基地或者連帶房屋的,則由出賣人給買受人適當居住利益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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