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了不上夜班的情況除外,單位變更工作崗位應與勞動者協商并征得同意。若雙方未明確約定,需協商解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可追究單位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應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裁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需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夜班不違法,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但勞動合同約定了不上夜班的除外。
單位雖然有權利根據工作需要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是應當同勞動者協商,并取得勞動者的同意。至于白班和夜班或者三班倒這樣的特殊事宜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體現。
如果沒有體現即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就需要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單位單方面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很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追究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延伸
夜間工作制度的法律規定及應對措施
夜間工作制度的法律規定及應對措施是指針對夜班勞動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應采取的措施。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夜班勞動應當符合一定條件,如工資福利待遇不低于白天工作、提供適當休息和保障工人身體健康等。此外,企業應制定夜班工作制度,明確工作時間、休息安排和勞動保護措施等,確保員工的權益和安全。為應對夜班勞動可能帶來的健康問題,企業還應加強員工健康管理,提供必要的職業健康檢查和心理支持。綜上所述,夜間工作制度的法律規定及應對措施對于保障員工權益和促進工作環境的健康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夜班不違法,但勞動合同約定了不上夜班的除外。單位有權利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應與勞動者協商并取得其同意。若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白班、夜班或三班倒等特殊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單位單方面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可追究單位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可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夜間工作制度的法律規定及應對措施對于保障員工權益和促進工作環境的健康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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