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沒有規定天然氣初裝費的收費標準,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壟斷,引入市場競爭。在2001年,《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文件規定,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統一歸并后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凡是未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頒布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對涉及燃氣的規定中,并沒有說“取消天然氣安裝費”,只是取消了“暖氣集資費”,并明文提到了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兩管三線”材料費、安裝工程費等相關價格的管理,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各個地方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天然氣的初裝費,如河南省南陽市確定初裝費為2570元/戶、湖南省常德市臨澧縣確定初裝費為1860元/戶。法律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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