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被禁止進行一系列高消費行為,包括乘坐高級交通工具、入住高級場所、購買不動產、高檔裝修、租賃高級寫字樓、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購買高額保險理財產品等。
法律分析
可以購買。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拓展延伸
失信被執行人的購買限制及法律后果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法院認定存在違約行為,未履行法律義務的個人或單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在購買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時可能面臨限制。例如,購買房產、高消費品、境外旅游等可能受到限制。此外,失信被執行人還可能面臨法律后果,如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用記錄受損,限制高消費、限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等。這些限制和法律后果旨在保護債權人利益,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因此,失信被執行人應當及時履行義務,積極改善信用狀況,以避免購買限制和法律后果的影響。
結語
限制高消費,保護債權人利益。失信被執行人在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時可能面臨限制,如購房、高消費品等。此外,還可能受到法律后果,如信用受損、限制高消費等。失信被執行人應及時履行義務,改善信用狀況,避免不必要影響。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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