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提起公訴的同時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建議使用緩刑。但法院是否會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要根據案情來具體分析。檢察院具有量刑建議權,可以建議緩刑。量刑建議權是由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的公訴人或公訴機關。緩刑,就是對于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滿足以下兩點則可實行緩刑:
1、除累犯之外的所有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人。
除累犯之外,主要是因為其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之后在法定時間以內又再次犯罪的人,對社會和人身存在較大的危險性,而其他被判以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則屬于情節輕微的、對社會及個人的危險性不大,從而對此類人員實行緩刑其實是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2、實行緩刑的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會。
犯罪人是否會再次危害社會,主要取決于犯罪人個人對其所犯罪行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情況而定,如果犯罪人對自我的犯罪沒有清晰的認識、無悔罪表現,則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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