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減刑與緩刑的區別有:
1、概念不同:緩刑,又稱暫停執行刑罰、暫停量刑、緩刑。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減刑是指適當減少原判刑期的刑法執行活動;
2、適用范圍不同: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主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限制條件不同:緩刑未發現遺漏或新罪的,緩刑考試期滿后,原刑罰不予執行,并公開宣告。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
4、執行程序不同:緩刑由法院判決。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對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減刑;
5、試驗期:被判拘役的緩刑試驗期為原期一年以上,但不少于兩個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試驗期為原刑期五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減刑沒有考驗期;
6、效果不同:緩刑期滿后,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公開宣告。減刑按減刑后的刑期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