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工廠每天上班13小時合法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每天工作13小時,一周工作時間就超過44小時,所以是違反勞動法的。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延長勞動時間的條件有哪些
延長勞動時間,也稱加班加點,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段時間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一般分為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和非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兩種形式。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緊急生產任務,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響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2)必須與工會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把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征得工會同意后,方可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延長工作時間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除要符合以上條件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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