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的上班時間要求每天超過十二小時是違法的。根據法律規定,我國實行的是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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