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上班時間規定十二小時不合法。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每天上班十二個小時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當然可以去告公司主張加班費。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結合上述規定,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若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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