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應當怎樣處理公房
1、雙方所爭議的房屋面積較大,可以隔斷分開的,分別承租;
2、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房地產部門和單位另行解決;
3、參考當地出租房屋平均租金的標準對一方進行經濟補償。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應當如何處理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所謂適當幫助,是指在不影響提供幫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對另一方給予一次性幫助。解決對方生活困難的方式、數額、時間等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至于具體的數額和幫助方式由審判人員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和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離婚時一方獲得經濟幫助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1、一方必須是有生活困難而靠自己無力解決的,如果生活水平下降或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能夠解決的,不能算生活困難;
2、經濟幫助僅限于對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提供的幫助。如果離婚時并沒有“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一段時間之后才發生“生活困難的”,也不屬于需要幫助的范圍;
3、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須有負擔能力,即有能力提供幫助。若本身沒有負擔能力的,可以不提供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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