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只要不違反《勞動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就合法。但每周超過40個小時的,應當認定為加班時間,按照要求發放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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