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產假為158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產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給女職工休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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