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2008年10月6日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對局機關職工獨生子女醫藥費的發放和報銷作如下規定:
一、局機關正式在編職工(含掛靠、代管單位)18歲以下獨生子女,可以享受發放醫藥費和報銷醫藥費。二、機關職工18歲以下獨生子女按照原規定,每年發放800元醫藥費,屆時打入職工工資卡。三、除發放800元醫藥費外,根據職工子女看病花費較大的實際,規定職工18歲以下獨生子女每年可以報銷3000元(含800元)醫藥費。具體報銷時間為每年上半年的6月份和下半年的12月份,下半年報銷的需在12月20日之前報銷完畢。滿足800元藥費單據之后即可報銷,報銷的最高限額是3000元,超過費用由個人承擔。四、職工獨生子女發生的醫藥費單據,由人事處負責人和機關分管計劃生育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到財務處報銷。五、報銷醫藥費的規定從2008年下半年開始執行,職工獨生子女在2008年可以報銷1500元(含800元)醫藥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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