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去申請評定為傷殘,按照傷殘士兵退役后待遇
二、三等傷殘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本市傷殘退役士兵有償安置辦法的規定,由安置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安置經費劃撥給安置單位;
(二)安置單位應當妥善安排傷殘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并保證其享有不低于本單位因公致殘職工標準的各種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安置單位納稅確有困難的,稅務部門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四)傷殘退役士兵個人的勞務收入,按規定免征有關稅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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