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提前確定。理論上認為,違約金有補償性、懲罰性兩種,補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彌補,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在這里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懲罰性違約金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懲戒,不以損失是否存在為依據,也只有在懲罰性違約金中,才存在懲罰違約行為與解除合同并存。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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