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案犯另一人另案處理可開結案證明嗎
可以的,因為這個也是一個案件的結束。
結案證明是直接去法院開的,通常情況下,刑事案件在結案之后是可以開具結案證明的,結案的方式通常是法律文書確定內容全部執行完畢,也可以是裁定終結執行,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意見的話也屬于履行完畢。
執行結案的方式為: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2)裁定終結執行;
(3)裁定不予執行;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二、擴展內容
一般情況下,同案犯在逃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于再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判,除非在逃犯影響定罪量刑的。那么,同案犯有一個人在逃會結案嗎?
同案犯有一個人在逃會結案嗎?
同案犯在逃的,在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前提下可以先就在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但要等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定罪量刑后才會結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本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分別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移送審查不起訴。
同案人是什么意思?
同案犯是指二人或以上實施同一犯罪的行為。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訴過程中,控方經常利用同案犯的證言作為指控其他刑事被告的證據。只有當同案犯認為自己可能從中獲得某些利益時,才可能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作為回報,同案犯在作證之后可能在定罪或量刑上獲得相應利益。從本質上說,這是控方為獲取同案犯證言而進行的一種“司法交易”,即對某些犯罪的重要知情者做出有利承諾,換取不為控方掌握的一些重要證據,以便起訴主要的犯罪嫌疑人。
同案犯為什么另案處理?
因為以下任一情形的存在,就會另案處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辦案辦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無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
《關于規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第三條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另案處理”:(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辦案辦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無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六)其他適用“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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