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案同判”對于當事人來講,是維護其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的權利需求;對于一個國家、一個社會而言,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法治要求。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出現以下情形的,檢察官應當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一)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同類案件或者關聯案件處理結果明顯不一致的;
(二)案件處理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人民法院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擬調整量刑建議的;
(四)因案件存在特殊情形,提出的量刑建議與同類案件相比明顯失衡的;
(五)變更、補充起訴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擬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七)法院建議調整量刑建議,或者判決未采納量刑建議的;
(八)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對事實認定、案件定性、量刑建議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九)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決定上訴的
(十)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承辦案件遇有以上情形的,應當向上一級領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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