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還未判決,當事人可根據案件的基本事實、爭議焦點和法律適用情況,主動檢索到有利于己方的生效裁判文書提交法院。對于已經生效的裁決法律文書,同案不同判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或申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各高級人民法院、各專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與執行過程中,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向審管辦提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
(一)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間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
(二)在審案件作出的裁判結果可能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者標準存在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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