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投毒罪,故意殺人罪。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飲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類的飲水池、飲料等投放能夠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毒物的行為。不論投毒行為的具體方式怎樣,也不論使用何種毒物,只要投毒行為已經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就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間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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