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毒罪的概念和特征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飲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類的飲水池、飲料等投放能夠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毒物的行為。不論投毒行為的具體方式怎樣,也不論使用何種毒物,只要投毒行為已經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就可以構成本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典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間接故意。
(二)投毒罪的認定和處罰
1、投毒罪的認定
(1)投毒罪與以投毒的方法實施的的界限。二者區分的關鍵是看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只針對特定的個人投毒,如將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飲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的投毒行為雖然針對特定的個人,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為人為殺害被害人而將毒物投放于被害人飲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構成投毒罪。
(2)投毒罪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二都雖然在危害后果方面相似,但是卻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一,侵害的客體不同。投毒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環境污染罪侵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第二,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投毒罪表現為行為人將有毒物質投放于飲用、食用等特定物品中,而且該投毒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既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則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毒物質等危險廢物的行為,而且該行為必須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犯罪。第三,犯罪主體不同。投毒罪只能以自然人為主體;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第四,在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不同。投毒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則只能出于過失。
2、投毒罪的處罰根據刑法典第114條和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犯投毒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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