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可以通過破產程序來要求清償債務。但是,在破產程序中,清償債務的優先順序將受到限制,并且不一定能夠收回全部債權。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二十六條:債權人對破產財產享有權利,但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順序分配。
第四十五條:破產清算的費用、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到破產財產分配完結的期間內管理破產財產的費用、優先受償的債權和普通債權,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破產清算的費用;
(二)擔保債權受償所需的費用;
(三)勞動者的工資、福利費用;
(四)社會保障費用;
(五)稅費和其他國家和地方應當優先受償的款項;
(六)破產宣告前已經按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債權;
(七)破產宣告后形成的、優先受償的債權;
(八)普通債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因此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綜上所述,債務人一旦破產,債權人可以通過參加破產程序來清償債務。但是,在分配破產財產時,債權人的債權可能會受到限制,需要按照破產法規定的順序分配。同時,債權人也需要注意在破產程序中保護自己的利益,爭取獲得最大限度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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