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無法送達時,可通過郵寄或公告送達,60天后視為送達。被告逃避履行判決義務可申請強制執行,拒不執行者可列入失信名單,情節嚴重者可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
如果只是法院的判決文書無法送達可以采取郵寄的方式送達,郵寄的方式也無法送達的,且無法查找到對方下落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如果是被告逃避履行判決義務的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的。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梢粤腥胧琶麊?,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
拓展延伸
失蹤被告的法律程序及應對措施
當法院立案后發現找不到被告,需要采取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應對措施。首先,法院會通知原告盡力尋找被告的下落,并要求提供相關證據。如果被告仍然無法找到,法院可能會發布失蹤人員通告,并要求警方協助尋找。同時,法院可能會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聯系方式、親屬、朋友等相關信息。此外,法院還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可能出現的地點、工作單位等線索。如果經過合理努力仍無法找到被告,法院可能會考慮采取其他措施,如公告傳喚、委托公證處傳遞法律文書等。最終,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訴訟或采取其他適當措施。
結語
在無法送達法院判決文書的情況下,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若郵寄亦不可行且無法查找到對方下落,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已送達。對于逃避履行判決義務的被告,可申請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對于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者,可列入失信名單,情節嚴重者還可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在立案后如發現找不到被告,法院將采取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應對措施,包括尋找被告下落、發布失蹤人員通告、要求提供相關信息等。經過合理努力仍無法找到被告,法院將考慮其他適當措施,最終決定是否終止訴訟或采取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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