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宣布破產后,債務以公司剩余財產按照債務優先順序承擔還款責任。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薪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章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薪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章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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