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感爭議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基本上沒有什么爭議財產,而是情感波折,心理不平衡,覺得自己很受傷很委屈,對方太不是人,太沒有良心。律師不是心理咨詢師,這類案件一般請律師的意義不大,不如去找婚姻情感咨詢師指導自己的心情,或找朋友傾訴調解自己的心情。
(2)過高期望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案件,雙方爭議最大的不是離婚財產的分割,而是精神賠償或青春補償數額的多少。因為除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091條規定的四種情況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外,其它諸如有婚外情、曖昧男女關系、見異思遷之類的情況,通過法律程序基本不能得到賠償,更不用說是巨額賠償,因此,這類案件,律師最終起的作用不大。當然,請了律師可以給對方帶來一定的心理壓力,但若不見效,功夫白費。
(3)結局明確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案件,案件爭議標的額也許很大,但法律關系卻很簡單,法院判決的結果一眼就可以看出,這類案件,請律師的意義就不是很大。比如,一方婚前買的房子,全額付款,辦理完畢了產權證,后與另一方結婚?;楹蟾星椴缓?,幾年后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提出房產分割要求。這類案件,一方只需要花幾百元咨詢一下律師關于簡單的訴訟知識以及心理對抗知識即可,沒有必要花太多的錢請律師,因為此類案件,若沒有另外約定,房產肯定是一方的。再如,夫妻共同向女方父母借款四十萬元,且雙方在欠條上均簽字畫押,現父母索要欠款,沒有過訴訟時效,也不用請律師,因為“欠債還錢”法院也會認這個理兒。
(4)“走程序”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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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離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過場,無非是法律程序稍有復雜,對于此類情況,當事人只需到律師所花幾百元咨詢一下律師作下記錄即可,根本不需要請律師。比如,當事人雙方均戶口均在外省市,而已在上海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現雙方均同意離婚,而又不能或不愿到原籍辦理。這類情況,通過法院走調解程序,比如上海浦東法院按速栽程序審理,最快當天就可以辦理完畢拿到調解書,根本無需請律師,只需要律師稍做指點即可。而全部費用有可能只需50元,但律師代理費,可幾十倍于此。再比如,有些涉外案件,一方或雙方均不在國內,而又同意離婚,但必須走法院程序。對于有些公證認證程序,只需了解自己操作就可以了,也不用請律師。
(5)“心理恐慌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案件爭議很簡單,法律關系也不復雜,但當事人心態過于復雜。絕大多數當事人沒有打過官司,第一次打官司害怕慌張,就花了幾千塊錢請律師。有些當事人可能有些什么把柄被對方抓住了,但其實這些所謂“把柄”沒有什么實質意義,但當事人總用放大鏡看問題,或由于不懂法律被對方的威脅所懼,也要掏錢請律師。其實對于這類情況,請律師大可不必。
起訴離婚是否要請律師?其實還是不一定,這需要當事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分析決定,但最終是否委托律師的權利,還是掌握在當事人手里的。而要是委托律師的話,則一定要知道具體需要支付多少的律師費,畢竟這也是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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