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對方無法聯系,可通過公告送達解決;對方要求調解需雙方同意,否則法院宣判;刑事案件可和解,需確定后續處理;愿意調解可與對方協商,拒絕則不調解;無論調解與否,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法律分析
起訴對方了聯系不到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法院起訴找不到人,可以公告送達;
2、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法院可以在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將訴訟文書公之于眾,經過一定時間則產生送達的效力。
起訴對方了,對方要求調解怎么辦
1、施行調解是自愿的必須得到雙方當事人同意,未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宣判;
2、對于刑事案件,如果屬于法律允許范圍,被告人也可以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將有利于被告人。不過,如果可以達成刑事和解,需要確定接下來的處理;
3、如果愿意和對方調解,可以與他調解。如果拒絕調解,則不會調解;
4、不管是否調解,都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拓展延伸
被起訴人聯系方式丟失,如何有效解決?
當被起訴人聯系方式丟失時,有效解決的方法如下:首先,被起訴人可以通過法院或律師事務所查詢起訴文件中的聯系信息,以獲取起訴人的聯系方式。其次,可以通過社交媒體平臺、搜索引擎等互聯網工具進行調查,嘗試找到起訴人的聯系方式。此外,被起訴人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咨詢專業律師,他們可以幫助聯系起訴人并解決問題。另外,被起訴人還可以向相關機構或組織尋求幫助,如法院、律師協會等,他們可能有更多資源來協助解決聯系方式丟失的問題??傊?,被起訴人應積極采取行動,尋求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并確保及時與起訴人取得聯系。
結語
公告送達是在法院起訴無法聯系到對方時的一種解決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告送達在公告發出后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當對方要求調解時,調解是自愿的,必須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如果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將對案件進行宣判。對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可以達成刑事和解,但需要確定接下來的處理方式。無論是否調解成功,當事人都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起訴人可以通過法院查詢聯系信息、互聯網調查、尋求法律援助或向相關機構求助,以解決聯系方式丟失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