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借款協議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沒有足額還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則構成逾期還款。在此情況下,借款人可以向出借人提出重新協商還款期限的要求,但出借人并非必須同意。如果出借人同意重新協商還款期限,則應當重新簽訂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新的還款期限。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按時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自己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注:以上法律依據僅供參考,具體應以當前適用的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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