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3、心功能長期在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4、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5、各種難以治愈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后血紅蛋白長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6、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7、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8、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9、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并癥,功能不全失代償期。10、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后復發。11、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1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13、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頃伍癥狀之一,并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癡呆(中度智能減退);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以及不能自控的沖動攻擊行為。14、精神分裂癥,經系統治療雀漏或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15、難治性的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年齡50歲以上(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16、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無效,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17、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1至4級者。
法律依據:
《國務院搜正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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