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雙方原因無法履行合同完成怎么處理
可以協商解除或變更合同。
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有以下兩種途徑
(一)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二)具備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條件。只要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只要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
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3、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
4、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5、乙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必然引起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未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無論根據約定還是根據法定解除合同時,都應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方解除。對方當事人接到合同解除的通知后,認為解除條件不成就的而不同意解除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若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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