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雙方仍繼續履行的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28 05:18:49
合同到期后雙方仍繼續履行的
合同到期后雙方仍繼續履行的處理方式。1、不續簽,繼續留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不續簽,終止勞動關系。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滿而結束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原因如下:(1)因為到期之后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原有的勞動關系已經隨著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被消滅,單位繼續用工應當與勞動者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如單位不能證明因勞動者的原因未續簽勞動合同,仍應按照規定支付二倍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導讀合同到期后雙方仍繼續履行的處理方式。1、不續簽,繼續留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不續簽,終止勞動關系。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滿而結束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原因如下:(1)因為到期之后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原有的勞動關系已經隨著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被消滅,單位繼續用工應當與勞動者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如單位不能證明因勞動者的原因未續簽勞動合同,仍應按照規定支付二倍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合同到期后雙方仍繼續履行的處理方式:
1、不續簽,繼續留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不續簽,終止勞動關系。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滿而結束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原因如下:
(1)因為到期之后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原有的勞動關系已經隨著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被消滅,單位繼續用工應當與勞動者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如單位不能證明因勞動者的原因未續簽勞動合同,仍應按照規定支付二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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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雙方仍繼續履行的
合同到期后雙方仍繼續履行的處理方式。1、不續簽,繼續留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不續簽,終止勞動關系。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滿而結束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原因如下:(1)因為到期之后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原有的勞動關系已經隨著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被消滅,單位繼續用工應當與勞動者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如單位不能證明因勞動者的原因未續簽勞動合同,仍應按照規定支付二倍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