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是確立婚姻關系的必要步驟,補辦結婚證的日期即為補辦結婚證的登記時間。男女雙方需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符合規定即可獲得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需補辦登記。
法律分析
一樣的,登記結婚的日期是不會改變的,但是補辦結婚證的登記時間就是補辦結婚證的日期。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拓展延伸
遺失結婚證后補辦程序和要求
遺失結婚證后,補辦程序和要求如下:首先,立即向當地民政局或婚姻登記機關報案,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本等。其次,根據當地規定填寫補辦申請表,注明遺失原因,并附上一份公安機關出具的遺失證明。接著,繳納補辦費用,并按要求提供個人信息和照片。然后,等待民政局或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新的結婚證。補辦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準確信息。請注意,補辦結婚證的時間可能不會保持不變,具體以當地規定為準。
結語
補辦結婚證的時間可能因地區而異,請遵循當地規定。遺失結婚證后,應立即報案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填寫補辦申請表,繳納費用,并提供個人信息和照片。等待審核并按時領取新的結婚證。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士獲取準確信息。結婚日期不變,但補辦結婚證的登記時間為補辦日期。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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