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以懷孕為由調崗降薪,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崗降薪。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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