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可以向其上級機關公安局反應或者投訴或者申請復議。2.公安局不處理或者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應或者投訴。3.也可以向公安局對應的政府機構投訴。4.如果您對派出所的處理不滿意是不能起訴到法院的,因為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機構,沒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權利,您必須向縣公安局申請復議之后,如果對復議不服,則可以起訴公安局的。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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