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家在經營活動中缺斤少兩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商、向消委會投訴、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等方式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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