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名字寫錯如何更正,重新寫一份離婚協議書,由當事人簽上正確的名稱,再辦理離婚登記。女方離婚訴訟的程序包括起草起訴狀、準備證據、遞交法院、法院受理、發送起訴狀副本、安排開庭、法院作出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應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協議應包括雙方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的協商一致意見。
法律分析
一、離婚協議書名字寫錯如何更正
離婚協議書的名字寫錯了,可以重新寫一份離婚協議書,然后由當事人簽上正確的名稱,再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女方離婚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結語
離婚協議書名字寫錯時,可重新起草一份正確的離婚協議書,并由當事人簽署正確的名稱,然后辦理離婚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至1078條,夫妻雙方應自愿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明確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協商一致意見。女方離婚訴訟的程序包括起草起訴狀、準備證據、遞交法院、受理、發送副本、安排開庭、審理和作出判決等步驟。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法院將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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