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企業納稅包括如下:
1、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力加等;
2、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3、其他稅種。包括消費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花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等。
企業納稅標準如下:
1、主稅,服務業公司按收入比例繳納增值稅,其中小規模納稅人為3%,一般納稅人為6%。商業或加工業公司按收入比例繳納增值稅,其中小規模納稅人3%,一般納稅人16%;
2、附加稅費,包括城建稅(按增值稅的7%)、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的3%)、地方教育費(按增值稅的1%);
3、按公司所得利潤25%繳納企業所得稅;
4、為公司員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合伙企業的虧損只能用該合伙企業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筆者認為,合伙企業的盈利可以抵減有限合伙人當年的虧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
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
(一)生產、經營收入;
(二)財產轉讓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三)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2.5%計算扣除。
(四)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其他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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