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事實婚姻一說。但我國我國刑法追究體制仍然承認“事實婚姻”。重婚罪屬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可選擇的自訴案件,并非完全意義上的自訴案件。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于公訴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自訴人,案件隨時可能轉化為公訴案件。因此,被害人無權自由選擇被告(是重婚者還是相婚者),不能自行和解,不能自行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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