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因家庭矛盾動手打架的,一般由居委會或公安部門出面調解,如果屬于家暴的,受害人可以向居委會等有關組織投訴反應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起訴,公安局管對于情節較輕的會給與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情節嚴重的將由公安機關給與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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