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審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批準。2、對于二審案件,即人民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批準。你所說的販毒案件,如果某些被告人人被判處死刑(死緩),還要報請高院或最高院核準。如需幫助,電話聯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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