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訴人、辯護人在法庭進行質證的時候,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所以毒品證據要當庭出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九十六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一、毒品犯罪的毒品數量怎么計算
按照《刑法》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也就是說,毒品犯罪是計算毒品的數量的,而不是純度的。如持有毒品一千克,那就是一千,其純度不會影響毒品數量的計算。
但需要注意以下兩大點問題:
1、對于行為人為了掩護走私、運輸毒品而將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計算毒品數量時,不應將其他物品計算入毒品的數量;
2、毒品純度不影響毒品數量的計算,但是對判刑量刑仍然是有很大影響的,純度越低或大量摻假造假的,法院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二、毒品犯罪有緩刑嗎
毒品犯罪也可以判緩刑,只要符合條件。
具體視情節而定。少量毒品交易,主動投案自首,法庭上認罪態度良好,有立功表現,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判緩刑的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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