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緊急事件,如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
1、在法定的加班限制下,領導有權安排職工加班,并支付加班費。但因為加班依法是要征得職工同意的,職工也有權拒絕加班。
2、職工拒絕加班是職工的合法權利,領導不能以任何理由懲罰職工,更不能辭退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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