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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