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實踐中,雙倍工資,一般都是已經拿到工資后的賠償,那么在仲裁申請和起訴的時候,應寫雙倍工資的差額。通常賠償雙倍工資的時候,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加班費及補償金、社會保險。雙倍工資的賠償時按照實發工資,實發工資包括提成獎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資來參考。中國很多地方的仲裁機構,往往在仲裁裁決的時候,錯誤地拿最低工資來參考,這是錯誤的,有的勞動部門變相維護企業的利益,所以在到法院起訴的時候被糾正過來。
一、公司無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1、造成勞動者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政府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造成了勞動者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簽署勞動合同而造成如未說明工作隱患、公司規定等情況員工損失的,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單位因為想要在勞動關系中讓自己占得更多的利益,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或者只是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在勞動者要求其發放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拒絕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反映事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這里的雙倍工資即使當時沒有支付,日后只要在仲裁時效內,勞動者依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原本應付的工資。這里需要理解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合同,勞動者拒絕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二、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索賠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后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的應該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的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交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辭職,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想向單位索要賠償,主張雙倍工資,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實現。
在職期間可以提出仲裁,且無時效限制;離職后也可提出,但必須在一年內提出;所主張雙倍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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