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可以以分公司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簽訂合同,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和普通公司簽合同時一樣,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就是有效的合同,不需要加蓋總公司的印章。不過,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
一、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標準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營業場所在公司住所之外;
3、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4、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所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
二、分公司的訴訟地位和民事責任承擔
1、對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關閉、或撤銷的情況,應以總公司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因為原告起訴時,分公司雖已關閉或被撤銷,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其權利義務應由其開辦、設立的總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擔。
2、分公司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因為這類分支機構一般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很強
而總公司往往設在外地,在分公司
有償付能力情況下仍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于法院審判。
3、對于分公司存續但其償付能力較差或沒有償付能力的情況,原告可以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或只以總公司為被告。由于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后,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人民法院應查明事實,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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