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個人詐騙超過2000元,單位詐騙超過5萬至10萬元,各地法院可根據經濟發展和治安情況,確定本地區個人詐騙數額較大在2000至4000元之間。
法律分析
1.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數額較大: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
(2)單位詐騙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
因此,詐騙2000元至4000元,就可以立案,具體數額,根據所在省份不同,在2000至4000元間確定。
拓展延伸
騙案立案的金額限制是多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騙案立案的金額限制是根據不同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如果被騙金額較小,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證據來支持立案,以證明被騙的事實和損失的金額。對于一些較大金額的騙案,立案的門檻相對較低,只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資料即可。然而,無論被騙金額的大小,建議受害者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盡快聯系律師尋求法律援助和建議。因為法律對于騙案的處理并不僅僅依賴于金額的大小,還會考慮其他因素,如犯罪手段、影響范圍等。因此,及時報案并與律師合作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步驟。
結語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根據法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超過2000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各地法院可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情況在2000至4000元間確定個人詐騙數額較大。立案的金額限制根據情況不同而定,無論金額大小,建議受害者立即報案并尋求律師協助,因為法律處理騙案不僅考慮金額,還會綜合其他因素。及時采取行動保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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