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必須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判決書的上訴期限是送達之日起的15日內,裁定書的上訴期限是送達之日起的10日內,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裁定上訴期只有7日。這個期限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后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各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日期不同,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次日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如果在法定期限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上訴,那么,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提出上訴就不發生效力。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裁定為10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0日,裁定為5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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