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并未規定暴動越獄罪的立案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當中,只要符合暴動越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就應當予以立案。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暴動越獄即違反監管規定,采用暴力手段從監獄逃跑,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獄的行為。所謂越獄,是指逃離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在押解中、執行死刑的刑場以及參觀、學習、勞動等地方進行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采用暴力的方法共同逃跑,也應視為本罪的越獄。所謂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獄,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進行密謀策劃,相互勾結、串通,認真準備、分工而決意采用暴力進行集體越獄。至于暴力,則通常表現為殺傷、殺害監管人員,搶奪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砸毀監舍門窗等方式。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在監獄、勞改隊等關押場所的罪犯構成。其他人員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對于個別監管人員為越獄的罪犯提供幫助或方便條件的,應按暴動越獄罪的共犯處理。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過暴動越獄的行為以達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為人都出于相同的動機,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與他人一起共同實行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的暴動越獄行為而仍決意實施的,即可構成本罪。
一、暴動越獄罪的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依法對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進行監押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法。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暴力動亂的方式越獄,具體行為是:
(1)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結、串通;
(2)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人出謀策劃;
(3)有組織、有計劃、有指揮的行為;
(4)持有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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